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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谷某某,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室。被告人谷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谷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谷某某在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统计局8038房间内,窃得被害人魏某某放在柜子中的苹果牌iPhone11手机一部(经鉴证,价值人民币5585元)。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谷某某接电话后自行前往约定地点,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照片等物证;

2.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收据等书证;

3.证人方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9.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慧

许雅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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