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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窝藏包庇案)_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谷某某,曾用名谷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路****号。2008年08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老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谷某某明知俞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等人涉嫌犯罪,于2017年5月26日晚接受王某某的安排驾驶车牌号为 豫CVY1**的白色越野车,帮助上述参与犯罪人员逃匿至洛宁县一宾馆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明知俞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等人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谷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利敏

助理:李维彬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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