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谷某某,曾用名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路*苑*栋*门*号。2008年08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老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谷某某明知俞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等人涉嫌犯罪,于2017年5月26日晚接受王某某的安排驾驶车牌号为 豫CVY1**的白色越野车,帮助上述参与犯罪人员逃匿至洛宁县一宾馆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明知俞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等人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谷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利敏
助理:李维彬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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