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中心**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会**号)。被告人谷某某曾因盗窃,于2014年7月3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16年10月19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谷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11月30日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谷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 年7月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出售壁纸、口罩、笔记本电脑等事实,通过微信、QQ聊天等方式骗取买家信任,采取收款不发货手段,骗取被害人颜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54752元,案发前退还被害人73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谷某某假借出售墙布名义,通过微信、QQ骗取被害人颜某某人民币5977元;
2.2020年2月3日,被告人谷某某假借出售壁纸名义,通过微信、QQ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0050元;
3.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谷某某假借出售墙布名义,通过QQ骗取被害人俞某某人民币1125元;
4.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谷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口罩名义, 通过微信、QQ骗取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36000元,案发前退还被害人方某某7300元;
5.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谷某某假借出售笔记本电脑名义,通过“闲鱼”APP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QQ聊天及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颜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
5.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 航
检察官助理:黄绍清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19张、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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