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刑诉〔2021〕254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明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戚晓光,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开始, 被告人谷某某先后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辽宁省盘锦市等地参加诈骗团伙组织的有关“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计划”虚假项目的学习、培训活动,而后通过口头述说、微信转发等方式,宣传“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计划”虚假项目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诈骗,骗取人民币19万多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2019年10月19日之后诈骗数额为1.6万多元;另,被告人谷某某被该犯罪团伙指定为曹某甲(已判刑)的上线,接收曹某甲的诈骗犯罪所得后转交给该犯罪团伙;曹某甲利用上述诈骗方式骗取被害人146万多元,其中2019年10月19日之后,曹某甲的诈骗数额为62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收款明细、银行交易记录及统计表、行程查询记录、公安部公布的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虚假项目和组织名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曹某乙、周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乙、胡某某、陈某甲、羊某甲、龚某某、羊某乙、陈某乙、曹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谷某某及同案犯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照片、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并通过网络等手段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冶宠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辩护人戚晓光,联系电话158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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