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谷某某,曾用名谷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家住昆明市西山区**路**小区*巷**幢**单元***室,现住昆明市西山区***新区**栋**单元***室。2014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2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品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23时50分许,在昆明市西山区***新区附近,被告人谷某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0.26克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随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谷某某居住的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5.12克及毒品甲基苯丙胺19.78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谷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纲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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