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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867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0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附**号,住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谷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广场**栋**房间,以1200元价格贩卖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两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郭某某,交易完成后被警察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0.4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1.​ 证人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1.​ 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

1.​ 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谷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  军

检察官助理  夏宁静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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