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2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现住址:保定市蠡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16 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蠡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6月,谷某某在蠡县**经营夫妻保健品店期间,销售无任何合格手续的美国伟哥、伟哥肾白金、增大延时片、黑金刚、硬到老、植物伟哥、V8、黑马、蚁粒神、老中医、超级金伟哥等保健品,经检测,黑马中检出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增大延时片、硬到老、植物伟哥、蚁粒神、老中医、超级金伟哥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大龙
检察官助理:梁蒙蒙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查扣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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