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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现年45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75********,傈僳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蒗县,家住宁蒗县**乡**村委**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宁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日被宁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谷某某主动到**派出所上交疑似枪支一支。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为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有致伤力。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枪支照片。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才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9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40页,《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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