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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一部刑诉〔2020〕1083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5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号,住所地安徽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8月17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谷某某在**镇**行政村南侧的**河**河段下设地笼捕捞鱼虾,将其携带的四十二条地笼网沿水岸撒入**河。2020年8月17日4时许,被告人谷某某来到撒网的**河水面收网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用于捕捞鱼虾的地笼网四十二条、塑料水桶一个。被告人谷某某使用地笼网捕获的水产品,经称重共计435g。同日,经含山县农业农村局鉴定,被告人谷某某使用的地笼网属于违禁网具。

案发后,被告人谷某某于2018年8月17日在案发现场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民警口头传唤后到案,到运漕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称重记录、安徽省农业农村厅、马鞍山市农业委员会、《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等文件。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非法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违禁网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被告人谷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于案发现场被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谷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学水

检察官助理:杨玲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谷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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