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谷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50********,汉族,文盲,农民,住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谷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谷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季,被告人谷某某在家发现一些“罂粟”种子,后种植在**镇**村**组自家门前菜地里,2020年入春后发芽生长。2020年3月18日,泗阳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到现场拔除疑似的“罂粟”苗,经现场清点疑似“罂粟”幼苗共计650株。经鉴定,查获的疑似罂粟幼苗属于毒品原植物罂粟。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谷某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后,到卢集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制作)的涉案人员户籍信息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明知罂粟予以种植,数量较大,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洪亮
检察官助理:袁丙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905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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