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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620194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庄**街**号,无业。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谷某某自2020年春天,在威海市环翠区**镇**村自家菜园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2560株。后于2020年4月7日被民警查获,并强制铲除。被告人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媛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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