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61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乡**村*沟***号,现住郑州市上街区***城*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谷某某通过QQ群用户发布的他人摄像头的IP地址和密码等信息,使用其电脑通过破译工具破译密码并进行摄像头IP地址扫描等方法,非法获取他人摄像头内容,供自己观看。2018年以来,其利用他人非法制作的“上帝之眼”(后期改名为“蓝眼睛”)软件,在该软件免费试用期内通过封包软件的方式获取“上帝之眼”后台数据(摄像头密码、IP等身份认证信息),非法获取该软件传输的视频及图像信息,供自己观看。经河南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谷某某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认证信息达1169组。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无犯罪记录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谷某某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蕾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6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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