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谷某某骗取贷款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村,住该村。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应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同年5月29日被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2日被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谷某某持伪造的与赵某某的结婚证以及赵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与应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签订贷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60万元,截止2018年10月,尚有本金529861元未归还。因谷某某未能履约还款,2018年11月16日,**银行将其与赵某某及贷款担保人李某某、贾某某夫妇诉至应县人民法院,并要求赵某某与李某某、贾某某夫妇三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8年12月18日应县人民法院以(2018)晋0622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某某、李某某、贾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20年初,赵某某知悉其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经查询才知原因是被谷某某伪造结婚证到**银行贷款60万元,遂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谷某某的欺骗行为致使应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造成赵某某、贾某某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李某某经营的企业被迫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后应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应县人民法院就该案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2018)晋0622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应县**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谷某某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俊明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