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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甲、杜某某等7人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谷某甲,绰号谷某乙,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涟水县人大代表中共党员,涟水县****、**党支部书记,住江苏省涟水县********。被告人谷某甲曾因犯流氓罪,于1990年6月1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谷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涟水县**街道**路**公馆**幢**室。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涟水县**区**村**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刘某甲曾因寻衅滋事行为,于2007年4月15日被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并处罚款一千元。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涟水县**区**村**组。被告人刘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甲、杜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12月13日,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13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2日、11月30日、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14日中午,被告人谷某甲在涟水县陈师镇陈师街,得知该镇柿园村柿园组有人放火焚烧桔杆,遂打电话让被告人杜某某纠集人到着火现场,欲教训放火的人。被告人谷某甲怀疑是姚某某、王某某焚烧桔杆,遂电话联系姚某某、王某某到现场。被告人杜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及同案关系人刘某丙、昌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到场后,昌某某对姚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对王某某先后进行殴打,致王某某肋骨骨折。

经涟水县公安局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刘某乙于2019年6月27日到涟水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谷某甲、杜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及同案关系人刘某丙、昌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涟水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6)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辩认笔录。

被告人谷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甲、杜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甲、杜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谷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甲、刘某乙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钮立祥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谷某甲、杜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数据光盘5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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