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谷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76********,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庄**村**庄**号1户。被告人谷某甲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9月6日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谷某甲醉酒(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谷某甲体内乙醇浓度为88.4mg/100ml)驾驶车号牌为皖******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光武镇*****路时发生侧翻,侧翻后砸到路边停放的号牌为晋******宝骏牌小型汽车,致两车受损,无人员伤亡。2020年4月9日,界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谷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谷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谷某甲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娟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谷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界首市**镇**庄**村**庄**号1户,联系方式1308558****。
2.案卷材料2册共68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