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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752号 

告人谷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叶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谷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谷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谷某甲醉酒后驾驶豫D3****小型轿车行驶至昆山市陆家镇友谊路邵村家园门前路段与被害人董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

经法医鉴定,被告人谷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9mg/100ml。被害人董某某头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脊柱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一级;右膝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谷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吕某某、侯某某、谷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昆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丽娜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谷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叶县**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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