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谷某甲邀请被害人廖某某跟他一起跑业务,并承诺跑业务赚的钱按盈利的百分之五个点分成给廖某某,谷某甲开始带廖某某去外地跑业务时,以正常借贷的形式向廖某某借了几次钱,后谷某甲发现廖某某有钱并也比较好借,谷某甲就开始编造在做重庆**公司与湖南长沙**有限公司的业务,编造各种谎言来骗取廖某某的钱,为了稳住廖某某,继续从其手中骗钱,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谷某甲从北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租赁一辆宝沃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浙B*****),谎称重庆**公司配了一辆轿车给他,为了让廖某某更方便跑业务他打算把这辆公司配的轿车送给廖某某,并要把该车登记在廖某某名下,被告人谷某甲联系制作假证人员(身份待查)制作了一本该车的假行驶证,行驶证写明该车的所有人是廖某某,谷某甲将伪造的假行驶证及租来的轿车送给了廖某某。其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份,被告人谷某甲以其妹夫朱某某向其借款13万元为由,要廖某某先拿13万元给他,然后他再借给朱某某;2018年10月23日廖某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13万元到谷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谷某甲在收到廖某某的转账后并没有把钱借给朱某某 ,也没有将借到钱的情况告诉朱某某,谷某甲将13万元全部用于自己的生活花销,挥霍一空。
2.2018年11、12月份的时候,被告人谷某甲编造理由,跟被害人廖某某说要在天津市调货给湖南长沙**有限公司,谷某甲跟廖某某说自己身上没那么多钱,要廖某某先拿8万元给他,2018年12月19日廖某某就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8万元到谷某甲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上,谷某甲将8万元全部用于自己的生活花销,挥霍一空。
3.2018年12月份,被告人谷某甲编造理由,跟被害人廖某某说要送5万元现金给湖南长沙**有限公司的一名会计出纳,该公司才能出账结钱给他们,谷某甲称身上只有2万元钱要廖某某转3万元给他,2018年12月3日廖某某就通过支付宝转账3万元到谷某甲支付宝账户上,谷某甲将3万元全部用于自己的生活花销,挥霍一空。
4.2019年1月份,被告人谷某甲编造理由,跟被害人廖某某说要给湖南长沙**有限公司的吴总送钱,这样才能结到做业务的款项,谷某甲要廖某某拿10万元给他送给吴总,因廖某某没有那么多钱,廖某某向其姐夫杨某某借10万元钱,2019年1月20日杨某某通过农商银行转账99764.31元到谷某甲的农商银行账户上,并拿了现金200余元现金给谷某甲凑齐10万元,谷某甲将10万元全部用于自己的生活花销,挥霍一空。
5.2019年1月份,被告人谷某甲编造理由,跟被害人廖某某说要给湖南长沙**有限公司的一名副总送钱,这样就能与该公司签订业务合同,谷某甲要廖某某想办法拿15万元出来,廖某某听信谷某甲说给该公司的一名副总送钱就能签订合同赚钱,2019年1月8日廖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6万元到谷某甲支付宝账户上,谷某甲将6万元全部用于自己的生活花销,挥霍一空。
6.2019年2月份,被告人谷某甲编造理由,跟被害人廖某某说要请湖南长沙**有限公司的领导吃饭需要3万元,谷某甲叫廖某某拿3万元钱给他,2019年2月27日廖某某就通过微信转账3万元到谷某甲的微信上。
7.2019年2、3月份,被告人谷某甲两次编造理由,跟被害人廖某某说义乌市的领导会来瑞金玩,说接待好他们就可以承包到拆迁安置房来做。廖某某两次都订好了宾馆,结果谷某甲说人没来,谷某甲就带着其女朋友项某某住进去了。一次是在瑞金宾馆花了3246元,一次是在瑞金沃尔顿酒店花了2990元。
被告人谷某甲编造理由,多次从廖某某手中骗取钱财,共计436236元,现钱已被谷某甲挥霍一空,谷某甲目前无偿还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驶证、金黄色女士手镯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项某某、谷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编造理由,骗取被害人廖某某的钱财,共计436236元,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晶
附:
1.被告人谷某甲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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