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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甲贪污案)_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谷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5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系临清**镇**村党支部**、村委会**、**,住临清市**镇**村**号。其于2019年12月14日被中共临清市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清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谷某甲在担任临清市**镇**村**期间,于2006年至2015年,利用其协助临清市**镇政府统计上报本村农作物种植面积的职务便利,以其父亲谷某乙、村民王某某等16人的名义虚报农作物种植面积,套取小麦直补款44301.65元、玉米补贴款1571.9元、棉种补贴款492.9元、小麦财险682元、玉米财险11074.5元、棉花保险6427.5元、其他种粮补贴2240.51元,共计66790.96元,均用于个人生活开支。谷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谷某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甲作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连续多年套取补贴款及农业保险据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芦海武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谷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临清市**镇**村**号,电话:1595416****

2、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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