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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甲贪污案)_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谷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0********,汉族,文盲,农民,住巨某某**镇**楼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巨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巨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谷某甲在担任巨某某**镇**楼村村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领发放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不符合低保申报条件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进行民主评议和公示,2007年至2016年先后以其母亲谷某乙、刘某的名义办理一户一人、一户两人、一户三人的低保,骗取国家低保、生活补贴、参保补贴款共计人民币22146.68元,用于个人生活支出。

2.被告人谷某甲在担任巨某某**镇**楼村村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国家小麦、玉米种植补贴申报工作的职务便利,自2012年至2017年以谷某乙、刘某、谷某甲、谷某丙、鹿某某、谷某丁的名义虚报小麦种植面积,共计虚报298.38亩小麦种植面积,骗取国家小麦种植补贴30763.52元,自2009年至2014年以谷某乙、刘某、谷某甲、谷某丙、鹿某某的名义虚报玉米种植面积,共计虚报169.87亩玉米种植面积,骗取国家玉米种植补贴1698.7元,用于个人生活支出。

以上,被告人谷某甲骗取国家社会救助金及国家小麦、玉米种植补贴款共计人民币5460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任职证明等;2.证人谷某戊、谷某己等人证言;3.被告人谷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甲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农村低保及国家小麦、玉米种植补贴的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社会救助金和国家小麦、玉米种植补贴款并据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谷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念岭

                                     检察官王亚军

2020年5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谷某甲现羁押于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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