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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琪容留他人吸毒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谷琪,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72********,汉族,高中文化,住西安市莲湖区**村**巷**号楼**门**号,**。曾因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琪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谷琪分别于2019年9月13日、9月30日、10月13日与吸毒人员纪某某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后在其家中吸食。2019年10月17日20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本市新城区南新街南林酒店进行旅馆业检查及摸排线索时抓获被告人谷琪(系该酒店员工),并在其随身携带的手机壳内查获一小包红色纸质包装的白色粉末状物品,经鉴定净重0.174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供述查获的毒品系10月17日其与纪某某共同购买吸食后剩余部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指定管辖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证人证言;

4、辨认笔录;

5、现场指认笔录及查获、扣押记录;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被告人谷琪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琪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及人民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谷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谷琪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侠

2020年01月06日

附:1、被告人谷琪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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