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228号
被告人谷达正,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74********,汉族,文盲,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2009年8月、2015年9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达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9时许,被告人谷达正来到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对面的露天停车场,通过接线发电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双胜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300元。
2020年4月7日8时许,被告人谷达正来到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大田角农贸市场对面的露天停车场,通过接线发电的方式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的“平骑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5535元。
综上,被告人谷达正盗窃财物的总价值为8835元。
另查明,被告人谷达正于2020年4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刘某某被盗的“双胜牌”电动三轮车已查获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谷达正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达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达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达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有多次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谷达正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周某某经济损失553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强
检察官助理:韩敏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谷达正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2册、光盘8张。
3.扣押的5447.5元现金、作案工具等未随案移送。
4.《听取被害人意见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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