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谷金良,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谷金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4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03年3月26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7日被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5月18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扬州市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7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金良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谷金良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谷金良翻窗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谷金良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DNA检验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金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金良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谷金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春雨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谷金良现被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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