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1〕Z21号
被告人谷高荣,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12月4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高荣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谷高荣路过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108号1-37的“卤一绝”门市时,将被害人杨某某放置在门口电瓶车储物盒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522元的苹果11手机盗走。随后,谷高荣搭乘出租车来到永川区一号站附近一公厕处,将被盗手机以50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路人,脏款被其耗用。
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谷高荣在重庆市永川区竹映三清小区门口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购买发票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谷高荣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等笔录;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谷高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高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高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谷高荣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谷高荣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谷高荣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春红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谷高荣现被羁押在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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