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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XX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1〕121号 

被告人谷永洪,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无固定住所。2017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永洪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谷永洪窜至深圳市南山区**村伺机盗窃。当晚20时许,谷永洪进入**新村*栋*座,观察*室没亮灯且敲门确定没人后,用脚将门踹开,入户盗取被害人胡某某放在床头钱包里的约580元人民币和一个10元面额的生肖纪念币。随后,谷永洪采用相同手段,进入隔壁*室盗走被害人唐某某放在箱子里的100元人民币。谷永洪于2020年12月25日被抓获归案,盗取的生肖纪念币被缴获,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谷永洪的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缴赃经过,扣押和发还清单,被害人胡某某、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谷永洪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永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永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谷永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谷永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海燕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谷永洪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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