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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豆刘忠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豆刘忠,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镇**村**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里**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豆刘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豆刘忠在明知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的情况下,驾驶牌照号为冀J****6棕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前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唐山泰达燃气有限公司附近购买5罐液化气,后驾驶载有液化气罐的冀J****6棕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沿滨唐公路、滨海新区新开路、滨河路、文化街等道路返回居住地,将载有液化气罐的车辆存放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五羊里3段8号平房西侧,于2019年12月3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重,车内液化气罐充装的液化石油气净重132斤。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检出丙烷、丁烷等液化石油气成分。被告人豆某某被查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收条、行车轨迹记录等书证;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理化检验报告;3、检查、辨认等笔录;4、被告人豆刘忠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豆刘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刘忠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豆刘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建柱

 检察官助理:徐庆泉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豆刘忠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3222****)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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