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豆某危险驾驶)_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736号

被告人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90********,傈僳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云南省**市**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0时35分许,被告人豆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悬挂粤AQR****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当驶至518县道10公里340米(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路段)处时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豆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豆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0.8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豆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文英

                               2020825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豆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村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