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米检诉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豆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银州街道办事处******,现住米脂县**号楼**单元**室。2012年10月29日由米脂县**学区调入米脂县**系统,2015年5月8日任米脂县**局**所**区**指导员。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我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米脂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豆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8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31日,被告人豆某某驱车赶往西安的途中,通过电话安排该中队民警李某甲、李某乙去米脂县十里铺高速路口对两名女性吸毒者实施抓捕,并将她们驾驶车辆的基本情况告知李某。之后,李某、李某等人在210国道与米脂县十里铺高速路口交叉处以其中一名女子万某某的驾驶证存在问题为由将该二人及车带回米脂县城区派出所接受调查,豆某某安排李某甲、李某乙对该二人进行身份查询、尿液检测、谈话等后续工作,二人尿检结果均呈“阳性”且均承认吸食过毒品。调查期间,另一名女子马某某为了她俩吸毒这一违法行为免受处罚,便找李某丙(又名李某丁)帮忙处理此事。李某丙给豆某某打电话说情并希望不要对马某某、万某某某二人作出处罚,豆某某表示马某某、万某某每人缴纳2万元“保证金”就放她们出去。马某某与李某丙出去取钱时,马某某又通过其朋友毕某某(又名“某”)向豆某某说情,豆某某同意马、万二人可以少缴1万元。马某某、李某、毕某某取完钱后回到城区派出所将3万元交给李某甲、李某乙,后马某某、万某某等人一同离开。几日后,豆某某回到米脂,李某甲、李某乙将这3万元及涉案材料一同交给他,他将这笔钱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财物3万元;2.书证:立案决定书、米脂县公安局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登记表、米脂县公安局《关于违法行为人豆某某相关案件线索的函》、米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米脂县公安局文件、马某某银行卡交易记录、豆某某银行卡交易及记录、豆某某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马某某、万某、毕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静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米脂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证人名单1份。
3.涉案财物3万元随案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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