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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豆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885号

被告人豆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私企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乡**村**号,住址: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晚上,鲁某某、陈某某二人因停车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栋**楼地下车库发生纠纷。在纠纷过程中,鲁某某不断推搡陈某某。陈某某的岳父戴谷良见状,即欲上前制止,但被被告人豆某某从其右后方将其拽、甩倒地。经鉴定,戴谷良的左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颅底骨折,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雷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周某某、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伤势程度鉴定意见书;5.人物辨认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豆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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