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豆某甲(绰号“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75********,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河南省淮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传唤,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豆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彭兴周、被害人白某某、叶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豆某甲于2013年5月16日凌晨,同刘某某(已判决)、豆某乙(已判决)至本市怀柔区第五中学西侧50米路南马路边,窃取被害人白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蓝色马自达六牌轿车后备箱内备胎一个;后至本市怀柔区东关二区20号楼下,窃取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马自达六牌轿车后备箱内备胎一个。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076元。
被告人豆某甲于2019年10月24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豆某甲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叶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豆某乙证言;4.书证:刑事判决书;5.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对被告人豆某甲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关于涉案财产轮胎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二份;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豆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萍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豆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6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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