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积县检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豆某某,曾用名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92719********2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乡**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经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份,豆某某进入自己家北房靠西房间,从炕上的被子夹层中盗窃其父亲豆某甲现金2万元,盗得现金被挥霍。
2、2019年9月份,豆某某与仲某某谈恋爱,期间仲某某多次带豆某某到自己家中。2019年9月30日,仲某某一家到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吃宴席,豆某某到餐厅门口时看见仲某某一家人都在餐厅,便产生了到仲某某家中盗窃现金的想法,后豆某某乘车到仲某某家,拿出门外草房内的木梯搭在西房墙上进入家中,从西房内木箱子中盗窃2.5万元现金后离开。除2000元现金被追回外,其余被豆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积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玉虎
检察官助理:朱子福
2020年5月20日
附件:被告人豆某某现羁押于临夏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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