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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豆某某盗窃案)_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若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豆某某,男,藏族,小学文化,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321988********,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若尔盖县**乡**村。住:若尔盖县**乡**村。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被若尔盖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8年10月26日被红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若尔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由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若尔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若尔盖县看守所。

本案由若尔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告知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豆某某在若尔盖县达扎寺镇园丁街骓隆阳光商务宾馆一楼茶楼吧台抽屉内盗走现金1120元和两包大重九香烟、三部手机、一串佛珠、一个手表,后豆某某离开现场。经若尔盖县发展和改革局对两包大重九香烟、三部手机、一串佛珠、一个手表进行价格鉴定,鉴定为人民币2850元(贰仟捌佰伍拾元整)。

201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豆某某在若尔盖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监测站集体办公室内盗窃了两台黑色佳能牌单反照相机后,被告人豆某某离开现场,经若尔盖县发展和改革局对两台照相机进行价格鉴定为人民币2510元(贰仟伍佰壹拾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被告人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480元(陆仟肆佰捌拾元整),数额较大,被告人豆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提起公诉。

此致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索郎拉么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豆某某现羁押于若尔盖县看守所

2、起诉书八份;

3、证据和案卷材料贰卷;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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