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豆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豆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济南市济阳县**镇**村村民,住该村**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30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豆某某虚构其能帮助他人办理公租房的事实,以需要给领导送礼、交纳办理费用为由先后骗取19名被害人钱财,共计674504元。

(1)2016年4、5月份,豆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胡某某20000元。之后豆某某虚构自己急需用钱、支付工人工资等理由骗取胡某某13500元。

     (2)2016年8月18日,豆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穆某某25000元。2018年4月25日,豆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再次骗取穆某某30000元。

     (3)2016年9月19日,豆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某25000元。

      (4)2017年8月18日,豆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付某某各25000元。

      (5)2017年8月24日,豆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25000元。

   (6)2017年8月25日,豆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25000元。

       (7)2018年5、6月份,豆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范某某6000元、骗取被害人许某某15000元。

      (8)2018年3月27日,豆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某、武某某各25000元。

      (9)2018年3月28日,豆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吕某某25000元。

      (10)2018年5月4日,豆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米某某各25000元。

   (11)2018年6月,豆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景某某125000元。

      (12)2018年8月,豆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谢某某20000元。

     (13)2019年3月,豆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05004元、骗取孙某某40000元。

 2.2018年9月,被告人豆某某对被害人周某某、时某某谎称其承包了威海市荣成新天地工程,可以转包给二人,以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周某某90000元、骗取时某某40000元。同年10月,被告人豆某某对被害人周某某谎称该工程需要资金周转,骗取周某某30000元。

 3.2018年10月,被告人豆某某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投资赚钱为由,先后骗取王某某132000元。

 4.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豆某某以自己的工程需要缴纳代理费为由,骗取伊某某50000元。

以上,被告人豆某某诈骗作案16起,诈骗数额共计1021504元。所得赃款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赃款未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华

2019年1211

附:

    1.被告人豆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6册及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