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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豆某某贩卖毒品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豆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眉山市东坡区,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豆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湖滨路远景楼外贩卖价值人民币400元的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黄某某时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豆某某身上查获百元面值的人民币四张,从吸毒人员黄某某身上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一包,经称量,净重0.3克。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检材2019030274w001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豆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黄某某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希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豆某某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38115****: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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