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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豆某甲、李某某等11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案)_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二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豆某甲,男,别名 “豆某乙”,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水县**镇,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抢劫罪,1997年5月8日被泽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3年6月12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2007年8月23日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14日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我院批准被沁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沁水县郑村镇常店村村委**,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水县**镇,住沁水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5月9日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我院批准被沁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绰号“某某乙”,男, 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水县**镇,住沁水县**镇**村**号。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5年9月21日被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9月12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13日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我院批准被沁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水县**镇,住沁水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2日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我院批准被沁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水县**镇, 住沁水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2日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我院批准被沁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丙,男, 1970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水县**镇,住沁水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2日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我院批准被沁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 1982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98206287016,汉族,初中文化, 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水县**镇,住沁水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2日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我院批准被沁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某某丙”,男, 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栋**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06年6月26日被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4月14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24日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延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111985********,汉族,初中文化, 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乡,住泽州县**乡**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4月8日被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2年11月20日减刑释放。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我院批准被沁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城县**镇,住阳城县**镇**村**巷**号。无前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7月2日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成某某,绰号“某某戊”,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城县**镇,住阳城县**镇**村**小区**号。无前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7月2日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豆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郭某甲、宋某甲、郭某乙、郭某丙、李某乙、王某甲、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将该案退回沁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沁水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期间,郭某丁(2017年病故)、李某甲等人获知沁水县郑村镇常店村辖区及周边有平整煤层气井场的工程,二人便各自组团合资购买挖掘机、铲车等机械车辆伺机承揽工程。豆某甲、李某甲、郭某丁等人为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不守市场法则,采取围堵机械、殴打、恐吓施工人员等暴力手段,导致*甲公司**被打,施工秩序遭受严重破坏。2015年4月,郭某丁、李某甲等人获知沁水县鸿鑫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在常店村对晋煤集团寺河煤矿东区进行边坡治理,又故伎重演,2015年7月6日,郭、李二人指使挖机司机成某某、郝某某采取围堵机械的手段迫使*乙公司退出,并顺利承揽该工程。另查明,豆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在沁水县郑村镇肖庄村、**煤矿门口租住房间开设赌场,积极组织参赌人员赌博,从中抽头渔利。

1、寻衅滋事罪

2013年期间,李某甲、郭某丁等人获知*甲公司在常店村原节山上进行井场施工,便通过阻拦的手段强揽该工程,指使李某乙用铲车*丙公司的机械阻拦,并将该公司的铲车和挖掘机用钢丝绳拴在一起,*甲公司迫于无奈为顺利施工,*丁公司**到施工现场维持秩序保证顺利施工,李某甲、郭某丁等人见*甲公司将围捆机械设备的钢丝绳取开后施工,郭某丁、郭某丙、宋某甲、李某乙驾车去到现场准备再次阻拦施工时,看到*甲公司有人持镐把维持现场施工秩序,郭某丁便电话联系其子郭某甲、豆某甲,并让豆某甲找人回来助阵以此达到强揽工程的目的,郭某丁、郭某乙、郭某丙、宋某甲、李某乙等人便在现场等侯,之后郭某甲、豆某甲及豆某甲纠集的王某甲、延某某等20余人来到现场,持消防斧、镐把肆意追赶、殴打*甲公司施工人员,*丙公司**杨某某、宋某乙、赵志军、常兵利等人打伤。滋事完毕后,豆某甲向滋事人员支付1万元费用,该费用事后由各股东承担。当日,*甲公司迫于郭某丁、李某甲、豆某甲等人的恐吓将施工机械弃置工地后离开。

2、强迫交易罪

2015年期间,沁水县鸿鑫运业有限公司正在常店村寺河煤矿东区风井进行边坡治理。2015年7月6日,李某甲、郭某丁二人为承揽该项目,由郭某丁带领并指使挖机司机成某某、郝某某驾驶两辆挖机将沁水县鸿鑫运业有限公司的挖掘机围堵在工地数日,阻拦施工,致使沁水县鸿鑫运业有限公司迫于无奈退出该工程。后李某甲、郭某丁以山西**工贸有限公司资质承揽该工程,结算工程款280.6989万元。

3、开设赌场罪

2013年至2016年冬季期间,豆某甲先后在沁水县郑村镇肖庄村原小向家、**煤矿门口潘某某家等处,多次组织宋某甲、史某某等数十人以“敲锅”等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累计达60余人次,赌资累计202400元,抽头渔利20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豆某甲等人的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豆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豆某甲、郭某甲、宋某甲、郭某乙、郭某丙、李某乙、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甲、李某甲、郭某甲、宋某甲、郭某乙、郭某丙、李某乙、王某甲、延某某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被告人李某甲、郝某某、成某某在他人施工建设过程中,围堵他人施工机械,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被告人豆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豆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郭某甲、宋某甲、郭某乙、郭某丙、李某乙、王某甲、延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郝某某、成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亚锋

2019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豆某甲、李某甲、郭某甲、宋某甲、郭某乙、郭某丙、李某乙、延某某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栋**号,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城县**镇**村**巷**号,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城县**镇**村**小区**号。

2.案卷材料8卷。

3.被告人豆某甲、郭某甲、宋某甲、郭某乙、郭某丙、李某乙、延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起诉书5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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