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豆金花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2019年8月31日至2019年9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16日至2019年6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豆金花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微信公众号“阿拉尔微生活3”,添加寻找婚恋对象的被害人王某某,又使用另一微信号添加王某某,编造自己姓名是夏某某、离异,二人在阿拉尔市13团团部见面后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9月26日,豆金花因无钱花销,在王某某将银行卡交给自己时产生骗取王某某财物的念头。先后以归还车辆贷款、购买前夫大货车、去北京市治疗疾病等为由骗取王某某共计1492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2.2019年1月8日,被告人豆金花因贷款无法偿还,产生以婚恋的方式骗取财物的念头,通过微信添加了张某某,谎称自己是库车县人民医院医生,以单位分房缺钱为由向张某某“借款”,张某某信以为真,给豆金花转账15000元后,豆金花为骗取更多财物,答应做张某某的女朋友。后以母亲住院治疗、出国学习等为由骗取张某某共计14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豆金花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金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婚恋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共计293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沙拥军
附:
1.被告人豆金花现羁押于第一师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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