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19〕1240号
被告人豆长青,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新乡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67********,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河南省新乡市**镇**村**号。被告人豆长青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豆长青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豆长青,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豆长青在本市秦淮区,以姜某某的名义注册成立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招募业务员进行非法集资活动。2018年3月至5月,被告人豆长青在本市秦淮区**巷**号**广场**座**室,虚构名下有实体企业,以投资生产花旗参、桃胶等饮料项目需要筹集资金为名,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等形式对外公开宣传,以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定期协议书,骗取集资参与人钱款。截止案发,被告人豆长青共向赵某某、韩某某等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豆长青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明细、《定期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赵某某、韩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豆长青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长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月芳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豆长青现被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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