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貌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貌某某(自报),男,穆斯林族,1998年**月**日出生,缅文六档文化,务工,国籍不明,家住:缅甸仰光省**镇**路**号。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貌某某将被害人钱某某放在瑞丽市姐告玉城直播基地67号柜台上的一对玉石翡翠耳钉和一个玉石翡翠戒面盗走(已追回)。经瑞丽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玉石翡翠耳钉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玉石翡翠戒面价格为人民币2500元,共计价格为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价格认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貌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貌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金

检察官助理:吴雪婷

书记员:马晓玥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貌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