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貌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汉族,文盲,务农,住缅甸掸邦登尼市**乡**堡。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6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貌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移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于2020年6月23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13时25分许,被告人貌某某由缅甸携带毒品入境,当其通过便道行至瑞丽市畹町镇建设路社区旁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手提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状净重999.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537.6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貌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玉清
2020年7月13日
附:1、被告人貌某某现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和光盘10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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