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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貌耶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貌耶某某(自报),又名:也伦吾,男,缅族,1995年**月**日出生,缅文十档文化,国籍不明,家住:缅甸实皆省勒为市茵达村达瓦提区,现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镇**小区**房。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貌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貌耶某某在瑞丽市卯喊路洁净汽车美容保养会所帮其弟弟也密吾讨要工资过程中,与被害人王某某一方发生争执,后引发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貌耶某某看到被害人王某某持钢管准备殴打其弟弟也密吾时,其并从王某某手中夺走钢管,后用钢管将王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貌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貌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果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貌耶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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