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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贝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二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贝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341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街道****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008年7月、2018年9月、2019年10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年六个月、六个月、八个月,2020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转监视居住,同年6月2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贝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贝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贝某某出狱后找吴某某复合被拒,遂多次以经济纠纷为由骚扰吴某某。

同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贝某某在未征得吴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撬开吴某某位于本区**街道**弄**号**室暂住处的门锁并进入室内,尔后离去。

同年6月3日下午,被告人贝某某采用同样方式非法侵入吴某某的暂住处,尔后离去。当晚,吴某某报警,经吴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贝某某主动至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沈家门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同年6月23日晚,被告人贝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未经批准离开住处,再次采用撬锁的方式非法侵入吴某某的暂住处,并于次日早上离去。

同年6月24日上午,被告人贝某某在本区**街道**弄路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贝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婷

检察官助理:赵倩雯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贝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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