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678号
被告人贝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91992********,汉族,中专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淮安市,住江苏省淮安市**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贝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贝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贝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贝某某多次至南京市江宁区万达广场附近京东超市、悦来悦喜便利店等多家商店,趁人不备,盗窃香烟11条14包,价值共计人民币8757.72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贝某某至竹山路68号万达广场悦来悦喜便利店(竹山路店)内,窃得软中华香烟5包,南京雨花石香烟5包,价值共计人民币519.4元。
2.2020年5月底,被告人贝某某至竹山路309号芙蓉兴盛超市内,窃得软中华香烟1条,南京雨花石香烟1条,价值共计人民币1038.8元。
3.2020年6月2日,被告人贝某某至天元东路228号便利峰(莱茵铂郡店)内,窃得软中华香烟2条,价值共计人民币1166元。
4.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贝某某至兴民南路9号好又多超市内,窃得软中华香烟3条、黄南京香烟1条,价值共计人民币1931.32元。
5.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贝某某至竹山路68号万达广场悦来悦喜便利店(竹山路店)内,窃得硬中华香烟2条、软中华香烟4包,价值共计人民币996.4元。
6.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贝某某至鼓山路77号世纪华联超市内,窃得彩苏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1484元。
7.2020年7月1日,被告人贝某某至鼓山路东平雅苑西侧京东便利店内,窃得软中华香烟2条、南京雨花石香烟1条,价值共计人民币1621.8元。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贝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贝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及被告人贝某某的辨认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钱启玉
检察官助理:余义丰
2020年 8月31日
附:
1.被告人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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