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贠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贠某某,曾用名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7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江西****管家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路**号***盛世经典**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0时许,被告人贠某某酒后驾驶赣******小车行驶至南昌市红谷滩区莲花路与学府大道交叉口路段等红灯时在车内睡着。经路人报警,当日5时许交警来到现场,经对被告人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酒精含量为205mg/100ml。随后,交警将被告人带至江西中寰医院进行血样抽取。

2020年3月26日,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8.21mg/100ml。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贠某某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守法证明、查获经过、归案经过等书证;

2酒精含量呼气式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指认照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被告人贠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的鉴定意见;

6.查获现场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