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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贠某某寻衅滋事案)_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住甘肃省徽县城关镇*****区*号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徽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30日被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2018年8月13日,贠某某因寻衅滋事被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被告人贠某某与魏某甲认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18年4月份,魏某甲想结束情人关系,但贠某某不同意。

2018年4月1日6时许,被告人贠某某到魏某甲在**镇**村租住的房子吵闹,并将魏某甲家中的玻璃窗户砸碎,衣柜门踏坏扔了,魏某甲的房东劝阻时,又与房东发生打架,房东报警后,公安局对贠某某处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7月7日21时许,被告人贠某某酒后到徽县**镇**村**社魏某甲家中,嫌魏某甲不接其电话,辱骂魏某甲,并将自己的一部手机摔坏,随后贠某某要求魏某甲给其买一部同样的手机,魏某甲拒绝后,贠某某对魏某甲继续辱骂,并威胁魏某甲如不买手机,他就在魏某甲家不走,魏某甲被迫同意给贠某某买手机,之后二人来到徽县**镇*街“**”手机店,魏某甲给贠某某购买了一部价值1598元的VIVO牌手机。贠某某先行离开手机店再次到魏某甲家中,魏某甲拿手机回家后贠某某对魏某甲继续辱骂,魏某甲之女陈某(徽县四中学生)因要复习考试,要求贠某某离开,贠某某拿起水杯盖扔打在陈某头部,后又要追打陈某,陈某逃离家中借同学的手机后报警,民警到魏某甲家中将贠某某带走。

2019年7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贠某某酒后到魏某甲家中敲门,索要同年7月7日晚其找魏某甲家摔坏的手机,魏某甲和其丈夫陈某某未开门,贠某某一直敲门不离开,魏某甲报警,民警到现场将贠某某劝离,后贠某某不断打电话报警让民警处警处理其手机一事,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告知贠某某该案件已受理,找办案民警处理。

2019年7月20日晚7时许,被告人贠某某酒后又到魏某甲家敲门索要手机,陈某某夫妻未开门,贠某某用脚踢踏陈某某家防盗门,陈某某报警后,民警将贠某某带离。

2020年1月19日晚,被告人贠某某酒后到魏某甲上班的“**”超市辱骂魏某甲,把收银台处的电脑显示器推倒,后被劝走。

2020年11月7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贠某某再次到“**”超市找在该处上班的魏某甲,在超市吵闹辱骂魏某甲,魏某甲的同事劝阻贠某某,贠某某还辱骂魏某甲的同事,后被劝回。

2020年11月8日晚8时许,被告人贠某某酒后又来到魏某甲家中,辱骂魏某甲,魏某甲报警后民警将贠某某带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周某某、魏某乙、毛某、郭某某、马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甲、陈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记录、照片;7.视听资料。

量刑情节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周某某、魏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甲、陈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记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贠某某因魏某甲不愿意与其保持情人关系,自2018年7月至2020年11月8日,多次到魏某甲家中及工作场所纠缠辱骂,严重影响了魏某甲及其家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并强迫魏某甲给其买了一部价值1598元的VIVO牌手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被告人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荣

检察官助理:温丽红 陈海燕

                          2020年1229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

2、侦查卷 1册。

3、光盘7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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