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947号
被告人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2017年7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赤鸣轩,系辽宁凯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贠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号其经营的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不具有吸收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以传单等方式对外宣传,宣称投资可获得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经审计,共收取被害人王某甲等50人总投资额人民币3415500元,至立案时未返还。
被告人贠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返还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贠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工商登记信息、居间合同、扣押清单、扣押款审批表、拍卖成交确认书、委托拍卖合同、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投资管理合同、借款担保合同、转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赵某甲、孟某某、李某甲、王某乙、梁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高某甲、牛某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某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丙、张某甲、王某甲、万某某、邓某某、袁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辛某某、王某丁、董某某、黄某某、冯某甲、王某戊、刘某丙、李某庚、孟某某、张某乙、王某己、殷某甲、高某乙、施某某、刘某丁、孙某某、王某庚、高某丙、王某辛、刘某戊、杨某某、王某壬、姜某某、郑某某、李某辛、吴某甲、赵某乙、张某丙、秦某某、刘某己、冯某乙、高某丁、赵某丙、王某癸、殷某乙、吴某乙、田某甲、田某乙、盛某某、彭某某、刘某庚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傲霜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赃款人民币3415500元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