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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贡某某、刘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武汉市洪山区**街**村**栋**室,于2019年10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洪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仙桃市,住武汉市洪山区**街**村,于2019年10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洪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贡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2月26日、2020案5月11日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贡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步行至洪山区青菱街金唐村十里长渠整治工程拾野溪项目工地,使用工具盗割工地配电房到道路人行天桥之间型号为ZR-YJV5X10平方毫米的铜芯电缆线150米,盗割工地配电房至路灯配电室之间型号为ZR-YJV5X4平方毫米的铜芯电缆线100米。经物价部门估价,所盗电缆线单价分别为27.7元/米、11.8元/米,价值分别为4155元、1180元。

2019年10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贡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洪山区青菱街南益明悦华府小区售楼部物业岗亭,使用随身携带的裁纸刀和斜口剪,将南益明悦华府售楼部岗亭到售楼部路边所铺设的通电电缆线盗割走。所盗电缆线材质为铜芯,长度160米,型号为ZR-YJV3X10平方毫米;经估价,单价15.2元/米,价值2432元。

以上所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767元,被告人贡某某、刘某某后被查获归案,所盗物品均已销赃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口信息材料、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送货单、发货单、办案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两份;3、扣押、接受证据笔录一份;4、测量笔录;5、现场图一张;6、指认照片10张;7、证人郝某某的证言一份;8、被告人贡某某、刘某某供述和辩解;9、光盘4张;10、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11、对案笔录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贡某某、刘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小竹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贡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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