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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贡某某、里某某等人盗窃案)_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县检一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贡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90********,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阿坝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阿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阿坝县公安局逮捕。

里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96********,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阿坝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阿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阿坝县公安局逮捕。

索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83********,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阿坝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阿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阿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贡某某、里某某、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贡某某、索某某和里某某经贡某某事先提议,三人带上3根绳索前往阿坝县**镇**沟将被害人罗某某家6匹马盗走,随后驾驶贡某某的白色江铃牌货车连夜将马匹运送至久治县销赃。三人于当日晚上7时许被挡获.经鉴定,被盗6匹马匹价值27500元人民币。被盗6匹马匹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六匹马匹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贡某某、里某某、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贡某某、里某某、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德金卓玛

2020年4月10日

(院印)

附:

  1.三名被告人现羁押于阿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1张;

3.作案工具白色江铃牌货车目前暂扣于阿坝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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