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6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住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0月2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0日晚23时左右,被告人贡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G***黑色丰田车从广汉市雒城镇湖南路出发,沿湖南路、桃园路行驶,行驶至广汉市常德路桃源路口时将车辆停放于路口附近,醉酒睡在车上被民警挡获,后对贡某某抽血提取血样,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贡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明川
检察官助理:杨雨川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贡某某取保候审于广汉市雒城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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