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碌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碌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61998********,藏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碌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甘肃省碌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20年5月12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贡某某与其朋友在碌曲县大先生酒吧饮酒,期间共喝了12瓶易拉罐乐宝啤酒之后,凌晨5时许,他们前往楼下的天津小笼包吃早点之后,被告人贡某某驾驶甘PH7679轿车将其中一位朋友送到碌曲县上步行街路口。6时许,被告人贡某某继续驾驶甘PH7679轿车从碌曲县上步行街路口出发前往尕海回家时,在勒尔多东路与勒尔多南路交叉路口因操作不当,将车辆驶入右侧人行道撞向鑫达医药超市旁边的一商铺,造成铺面门窗损坏,后被碌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民警抓获。经用呼出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9mg/100ml,随后将被告人贡某某带至碌曲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查,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贡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贡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贡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碌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利翠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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