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贡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县**镇**村**巷**号,住所地邢台市**区**城**号楼**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邢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0时许,被告人贡某某在其租住的邢台市**区**城**号楼**室内容留徐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田某某四人吸食冰毒,对其五人进行甲基苯丙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屋租赁合同、贡某某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田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贡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徐某某、田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现场检测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徐某某、郭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冬军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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