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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贡某某故意伤害案)_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县检公诉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贡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78********,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阿坝县**镇**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阿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1日被阿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经阿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阿坝县公安局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贡某某夫妇与被害人罗某某因为平常工作琐事在阿坝县某某超市门口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过程中贡某某将罗某某的眼睛打伤。经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罗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轻伤二级)的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兆伟

2019年10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阿坝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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